(2017)陕0326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陕西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肖忠其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忠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虎林。被执行人肖忠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眉执字第00367号执行裁定书,在执行申请人陕西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忠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该案。本案应执行案款32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忠其自动履行了案款32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眉民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延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