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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湖南省宏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江鸿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宏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976号起诉人湖南省宏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珠泉镇坦塘工业园(桂嘉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廖勇。委托代理人张华,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申请再审、代签或代领法律文书等)。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收到湖南省宏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起诉江鸿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6月13日签订一份《付款协议书》,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1964元及违约金,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系买卖合同纠纷,湖南省宏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江鸿德于2016年6月13日签订的《付款协议书》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双方由此协议引起纷争应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湖南省宏运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喻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伍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