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武凤荣与宝清县万金山乡方胜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凤荣,宝清县万金山乡方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594号申请执行人武凤荣,女,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宝清县万金山乡方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宝清县万金山乡。法定代笔人冯延军。本院在执行武凤荣与宝清县万金山乡方胜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宝清县万金山乡经管站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万金山乡方胜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在宝清县万金山乡人民政府经济办的存款412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修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初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