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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执348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徐静、石逢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静,石逢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348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徐静,女,汉族,1962年02月21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石逢仓,男,汉族,1958年06月20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执行徐静与石逢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4月24日向被执行人石逢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逢仓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逢仓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石逢仓的银行存款13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商志强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解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