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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时金明与王辰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金明,王辰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2179号原告:时金明,男。被告:王辰嘉,女。本院受理了原告时金明诉被告王辰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时金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时金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时金明撤回起诉。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 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