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2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云南新益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运兰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新益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运兰
案由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26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新益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彩云路矣六街道办事处自卫社区居委会自卫居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黄海瑞,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运兰,女,1965年4月4日出生,彝族,禄劝县人,无业,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上诉人云南新益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运兰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民初9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云南新益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虽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审判决提出上诉,但上诉人云南新益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云南新益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建审判员 李 鸿审判员 符圆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维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