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2民初6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与陈圣江、余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陈圣江,余晓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6196号原告:XX,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慧,浙江郑和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青,浙江郑和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圣江,男,199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余晓丹,女,199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XX与被告陈圣江、余晓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圣江、余晓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圣江、余晓丹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借款之日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陈圣江与被告余晓丹系夫妻关系。被告陈圣江以缺少周转资金为由,于2016年10月12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由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但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通过现金的方式向被告陈圣江交付借款本金。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陈圣江催讨无果,原告认为该债务发生在被告陈圣江与被告余晓丹夫妻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依法向法院起诉。被告陈圣江、余晓丹均未作答辩。经审理,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综合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XX与被告陈圣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后,被告陈圣江经原告催讨未及时归还借款及利息,显属不当,应承担按约还款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圣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该借款发生在被告陈圣江与被告余晓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主张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余晓丹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圣江、余晓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共同归还原告XX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10月12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被告陈圣江、余晓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先预交940元,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账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王剑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玲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