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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9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光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光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944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光全,男,194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张光全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43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光全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签订合同,2014年,双方因履行该合同发生纠纷,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青羊民初字第5588号判决,认定前述双方2015年6月21日签订的合同有效明显错误。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伪造的合同应属无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不当。本院认为:张光全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方持有伪造”的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该诉请涉及的《借款合同》效力问题,上诉人已于2014年向原审法院提起过诉讼。原审法院审理后,在确定前述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了(2014)青羊民初字第5588号民事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上诉人以同一事实理由就同一合同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据此,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张光全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正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