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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胡笑云与张晓东、张庆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笑云,张晓东,张庆华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988号原告:胡笑云,女,汉族,1970年1月18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萍,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东,男,汉族,1961年8月10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张庆华,女,汉族,1967年10月1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胡笑云诉被告张晓东、张庆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胡笑云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笑云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晓东、张庆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笑云撤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笑云负担。审 判 长  陈质彬审 判 员  王佳佳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