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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7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史园园与张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园园,张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02民初7514号原告:史园园,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陕西省佳县,无固定职业。被告:张彦军,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原告史园园与被告张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园园,被告张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园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部分偿还后下剩82000元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请求。被告张彦军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张彦军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张彦军偿还原告史园园借款本金8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元,由被告张彦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