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民初3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支行与宋庆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支行,宋庆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315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支行,住所地邹城市太平路62号.法定代表人:李鲁强,行长。被告:宋庆全,男,汉族,1981年10月23日出生,住邹城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支行与被告宋庆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美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艳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