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刑焕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刑焕凯,邢保栋,秦笃学,姜晓,王东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30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张兆起。被执行人:刑焕凯,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执行人:邢保栋,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执行人:秦笃学,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执行人:姜晓,女,199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系被告刑焕凯之妻。被执行人:王东英,女,196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系被告邢保栋之妻。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4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的标的额为借款77993.44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77993.44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秦 明审 判 员 夏绪军人民陪审员 雷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书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