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亓德信与朱丽华、谢天龙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德信,朱丽华,谢天龙,朱光义,朱永清,刘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565号原告:亓德信,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准,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兴贵,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丽华,女,40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谢天龙,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朱光义,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朱永清,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刘辉,男,30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亓德信与被告朱丽华、谢天龙、朱光义、朱永清、刘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亓德信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亓德信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亓德信负担。审 判 长 侯 涛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人民陪审员 刘 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庞艳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