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民字第17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梅娟、徐正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梅娟,徐正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17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梅娟,女,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徐正青,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萧商初字第467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徐正青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家景园6幢1502室,建筑面积245.42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电器家具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7年6月24日,竞买人徐飞飞以331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徐正青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家景园6幢1502室,建筑面积245.42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电器家具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杭正大房估[2017]A00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徐飞飞(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徐飞飞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徐飞飞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