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丽茹、李丽明与李长胜、石家庄市新华区大郭镇于底村村民委员会等侵权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丽茹,李丽明,李长胜,石家庄市新华区大郭镇于底村村民委员会,河北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8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丽茹,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丽明,女,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长胜,男,1960年4月1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一审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大郭镇于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大郭镇于底村。法定代表人:陈生彦,该村委员主任。一审被告:河北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植物园街**号。法定代表人:王计国,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李丽茹、李丽明因与被申请人李长胜、一审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大郭镇于底村村民委员会、河北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一终字第00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丽茹、李丽明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将“非本集体成员不能申请宅基地”偷换为“非本集体成员不能享有已经存在的宅基地使用权”,错误地认为“本案上诉人李长胜系于底村村民,依法拥有该村宅基地使用权,二被上诉人李丽茹、李丽明并非该村村民,也未成为李长胜家庭户的成员,虽然其通过继承并经新华区法院生效的(2012)新赵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取得李长胜宅基地上的东配房南侧两间房屋中的北边一间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并不当然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而本案的事实是:再审申请人已根据生效的127号民事判决继承了石家庄市新华区大郭镇于底村永安路24号宅基地上的东配房南侧两间房屋中的北边一间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这一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分析意见:①根据《物权法》规定,我国采用的是“房地一体”制度,即地随房走的原则。因此,再审申请人依法根据继承房屋的面积,享有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再审申请人继承的不仅仅是房屋,而是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这一个整体。2.从时间脉络分析,再审申请人也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本案涉及的房屋是1972年再审申请人的父亲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同时,被申请人也相应继承该宅基地上的其他部分房屋。之后,相关权利人均未对上述房屋进行任何改变。而被申请人在1999年填写申报石家庄郊区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确权发证审批表。2012年生效的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2)新赵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确认:再审申请人继承石家庄市新华区大郭镇于底村永安路24号宅基地上的东配房南侧两间房屋中的北边一间房屋的所有权,相应的宅基地使用这一个整体不能分割。3.二审法院认定“随着二被上述人拥有的房屋灭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也随之消失”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再审申请人通过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获得的房屋所有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各级法院和被申请人承认的。再审申请人享有的房屋所有权是具有法定直接支配和排他权利,而上诉人的这些法定权利却被三被上述人通过私下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而粗暴剥夺了。再审申请人通过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取得所有权,被三被上诉人违法拆除而未获得任何拆迁补偿后,尤其房屋是由人为而非自然状态下灭失,这是违反了国家的立法的公平正义原则。综上原审属严重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再审本案依法改判。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丽茹、李丽明的父亲李龙海与被申请人李长胜系兄弟关系,本案争议房屋及宅基地来源于继承和分家析产,即1972年,李龙海、李长胜的父母将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大郭镇于底村永安路24号的宅基地上东配房南侧一部分房屋分给李龙海,特别约定了院子和通道由李龙海兄弟四人共用,2012年生效的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2)新赵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确认了上述部分事实。但被申请人李长胜在1999年填写申报石家庄郊区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确权发证审批表上没有约定再审申请人李丽茹、李丽明或其父亲李龙海拥有相应若干面积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建设开发商征用宅基地后安置的面积原判未分割给再审申请人并无明显不当。再审申请人因继承李龙海遗产获得本案争议房屋完全可以继续使用若干年份,但确遭到了人为的强制拆除非自然损坏,这不同于自然损坏后再审申请人不再享有宅基的使用权,原判未考虑此情节产生的不公平方面完全可以通过另诉赔偿予以弥补,因此本案不宜启动再审。综上,李丽茹、李丽明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李丽茹、李丽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曲大鸣审判员 张新峰审判员 宋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