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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45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70918395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良友小区4号楼6单元412户。2005年12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5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铁锤一个、撬杠一个、头盔一个、黑色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刘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郝向宏公诉机关指控情况2017年4月10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前郭家庄村何某家,爬墙入院,推门入室,用铁捶将何某家西卧室内的保险柜破坏,经鉴定保险柜价值人民币300元,盗窃放在保险柜内的黄金项链(带心形吊坠)一条,价值人民币2535元,黄金耳环一副,价值人民币600元,十元面值人民币800元;盗窃正间内的监控主机一台,价值人民币400元,东间的电脑主机一台,价值人民币450元,毛毯一条,价值人民币40元。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张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的处罚。该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