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峰与库伦旗第二中学住所地库伦旗库伦镇北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库伦旗支公司住所地库伦旗库伦镇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库伦旗第二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库伦旗支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911号之一原告王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国军,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三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库伦旗第二中学住所地库伦旗库伦镇北山法定代表人XX职务校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库伦旗支公司住所地库伦旗库伦镇负责人塔拉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峰诉被告库伦旗第二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库伦旗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库伦旗第二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库伦旗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峰撤回对被告库伦旗第二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库伦旗支公司的起诉,属原告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峰撤回对被告库伦旗第二中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库伦旗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王峰承担。审 判 长 李玉静审 判 员 XX美人民陪审员 姚广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伙玲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