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特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钟根花、王亦徐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根花,王亦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民特28号申请人:钟根花,女,汉族,1955年5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国娣,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亦徐,男,汉族,1976年8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委托代理人:徐建华,女,汉族,1958年10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系被申请人阿姨。申请人钟根花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亦徐为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钟根花述称:其为被申请人王亦徐之继母。被申请人王亦徐曾就读于杭州市杨绫子学校,被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智力残疾三级。1986年4月15日,王亦徐的父亲王荣生与申请人钟根花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2013年7月12日,王荣生死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为王荣生的继承人。王亦徐的母亲、外公、外婆、爷爷、奶奶均已去世,王荣生曾委托徐建华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为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继承王荣生的遗产,特申请法院认定王亦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徐建华为其监护人。经查,王亦徐,男,汉族,1976年8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区大关苑××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王亦徐自幼智力低于常人。2009年6月1日领取智力残疾叁级残疾人证。2017年5月24日经鉴定,王亦徐患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故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另查明,王亦徐的母亲徐文娟于1983年4月15日死亡,父亲王荣生于2013年7月12日死亡,外公徐钊泉于2003年10月29日死亡,外婆罗雪梅于2007年3月24日死亡,爷爷王柏林于1971年9月14日死亡,奶奶赵美贞于1973年12月24日死亡。申请人钟根花于1986年4月15日与王荣生结婚。钟根花系再婚,与王荣生结婚前育有一子钟鸣,系王亦徐的继兄。徐建华系徐钊泉之侄女。2013年6月15日,王荣生与徐建华签订《监护委托书》,委托徐建华为王亦徐的监护人。本院认为,申请人钟根花申请宣告王亦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鉴定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故本院确认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申请徐建华为其监护人,有事实根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亦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徐建华为王亦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苏园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莫依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