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02民初3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晓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晓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255号原告: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宽,董事长。被告:刘晓波,女,1990年3月15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晓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7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贾志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红格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