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达亿钢铁有限公司、包头市华元特种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达亿钢铁有限公司,包头市华元特种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99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达亿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七里海镇兰台村。代表人:兰术雨,董事长。被执行人:包头市华元特种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昆区河楞北(小包钢院内)。法定代表人:华先元,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达亿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华元特种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二中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郭胜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易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