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异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志、徐世辉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徐世辉,陶文亮,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异47号异议人王志,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星火路19号,身份证号码:420606197308080037。申请执行人徐世辉,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崇阳县天城镇新建中路88号,身份证号码:420106196408113658。被执行人陶文亮,男,193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8-9号1005室,身份证号码:420102193909090336。被执行人湖北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工程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陶伟,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欧洲花园10-5-101室。本院在审理异议人王志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王志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王志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王志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 萍审判员 严 平审判员 曹一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