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吴宗应与安徽罗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郭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宗应,安徽罗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郭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2894号原告:吴宗应,男,汉族,1963年6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大帅,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罗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伟,总经理。被告:郭魁,男,汉族,1983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宗应诉被告安徽罗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郭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超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罗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郭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宗应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宗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2元,减半收取为1771元,由原告吴宗应负担。审判员 瞿永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