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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2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重庆新天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彭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天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彭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680号原告:重庆新天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环路59号附6号3-54至3-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68714129K。法定代表人:高修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丽,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晔,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颖,女,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天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重庆新天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天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天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54元,由原告重庆新天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潇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