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冉德生、牛振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冉德生,牛振,孙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314号申请人冉德生,男,汉族,1975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刘帅凯,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牛振,男,汉族,1986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申请人孙丹丹,女,汉族,1985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申请人冉德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牛振、孙丹丹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牛振、孙丹丹银行存款五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景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