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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金地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津雅和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滨海金地投资有限公司,天津雅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632号原告:天津滨海金地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58125181R,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法定代表人:张艳华,前期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超,女,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雅和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67371434XF,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中段西侧美震公寓2-0403。法定代表人:朱成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宝,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滨海金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雅和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滨海金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滨海金地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滨海金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 静审 判 员  张厚勇人民陪审员  崔建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晨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