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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杨锝食品有限公司、区志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杨锝食品有限公司,区志生,区恺莹,区逸桐,杨卫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9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杨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汉路189号A。法定代表人:杨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区志生,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区恺莹,女,1997年6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区逸桐,男,200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原审被告:杨卫彬,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上诉人广州市杨锝食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11民初10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市杨锝食品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与其没有关系,而另一被告杨卫彬的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湖镇揭西糖厂,被上诉人是为了规避管辖的问题才将上诉人也列为共同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既然被告杨卫彬的户籍所在地位于××县,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揭西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上诉人广州市杨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市广州市白云区人汉路,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可。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