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自贡市华牧饲料有限公司、成都鑫科新商贸有限公司、谢世云、虞霞、虞洪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华牧饲料有限公司,成都鑫科新商贸有限公司,谢世云,虞霞,虞洪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86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龚民,董事长。被执行人自贡市华牧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世云。被执行人成都鑫科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安迪。被执行人谢世云。被执行人虞霞。被执行人虞洪娟。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自贡市华牧饲料有限公司、成都鑫科新商贸有限公司、谢世云、虞霞、虞洪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05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6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在诉讼中轮候保全查封被执行人自贡市华牧饲料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旭阳镇梓桐桥路的土地使用权、及被执行人虞洪娟名下位于旭阳镇荣州大道二段的房屋,但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涛执行员 赵启发执行员 李 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远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