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8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中洁管道有限公司与姜邦平、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洁管道有限公司,姜邦平,陈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8940号原告:浙江中洁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阮市镇青山岭村。法定代表人:王小东,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军,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邦平,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被告:陈勇,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洁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姜邦平、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浙江中洁管道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滨审 判 员 边防人民陪审员 金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应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