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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1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周素琼与熊云华、何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素琼,熊云华,何建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1民初712号原告:周素琼,女,1967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斌,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熊云华,女,1986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被告:何建林,男,1986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原告周素琼与被告熊云华、何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周素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素琼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宁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国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