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延龙申请执行陈清福、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延龙,陈清福,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563号申请人张延龙,男,1971年7月1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陈清福,男,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延龙与被执行人陈清福、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6)豫1524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