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4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延龙申请执行陈清福、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延龙,陈清福,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563号申请人张延龙,男,1971年7月1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陈清福,男,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延龙与被执行人陈清福、开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6)豫1524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