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方见、方志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见,方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82刑初136号公诉机关临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见,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6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30日又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临湘市公安局抓获,同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被告人方志伟,男,1973年5月31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7年1月3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临湘市公安局抓获,同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辩护人邓曙明,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见、方志伟犯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伟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见、方志伟及其辩护人邓曙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0日下午,被告人方志伟乘坐被告人方见驾驶的湘F9NB**小轿车沿107国道由东往西行驶,在本市五里牌金桥大酒店地段与被害人向某某驾驶的皮卡车发生刮擦,为此双方发生口角。在被害人向某某的皮卡车上,被告人方见用向某某放在车上的手机对向某某的头部进行殴打,被告人方志伟用拳头对向某某进行殴打。被害人向某某在被告人方见、方志伟下车后将车门锁上并拨打110电话报警,被告人方见又用砖头将向某某驾驶的皮卡车窗玻璃砸碎。临湘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彭某某、陈某和魏某某赶到现场,对被告人方见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将被告人方见、方志伟拉开。被告人方见、方志伟还要殴打被害人向某某。民警彭某某、陈某及魏某某在对被告人方见、方志伟的行为进行制止时,被告人方志伟、方见对民警彭某某、陈某和魏某某进行拉扯,阻碍其依法履行职务。临湘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方见、方志伟抓获。经岳阳市湘北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向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魏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方见、方志伟赔偿被害人彭某某、陈某、魏某某人民币共计6000元;被告人方见、方志伟除先行赔偿了被害人向某某医疗费8000元外,后又一次性赔偿其各项费用(含车辆维修费)3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向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方见、方志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临湘市公安局证明、赔偿协议书、赔偿领条、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证人刘某某、钟某某、邓某某、谢某某、彭某某、陈某的证言,被害人向某某、魏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方见、方志伟的供述和辩解,岳阳市湘北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临湘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见、方志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方见、方志伟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又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方见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方志伟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方见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见、方志伟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见、方志伟就故意伤害犯罪,已与被害人向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告人向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向某某的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方见、方志伟已赔偿被害人魏某某及彭某某、陈某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方见、方志伟均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方志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方志伟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综上,对被告人方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方志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被告人方志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方炯明审 判 员 李跃进人民陪审员 方罗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