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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10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朱丽娟、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丽娟,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04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朱丽娟,女,1975年9月13号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十升路顶琇广场第A座8层5号房。法定代表人贾迎,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丽娟与被执行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硚劳人仲裁字[2016]第13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收入21876.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