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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谢福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谢福恩,单雪平,张国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9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6号第七层706房。法定代表人:单雪平。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福恩,曾用名谢福申,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单雪平,女,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文,女,194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林,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英,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谢福恩、单雪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6民初1970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谢福恩、单雪平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即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6号第七层706房,上诉人谢福恩、单雪平的住址也不在天河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上诉人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谢福恩、单雪平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延期还款协议书》内容显示,其中第三条约定:“……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诉讼由广州市天河区或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执行。”该协议签订地为广州市天河区,且上诉人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在签订该协议时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红专厂创意园,系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且该协议管辖条款并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被上诉人现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