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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执7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军支行、吴筱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军支行,吴筱敏,刘胜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4执7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军支行,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兴海路41-43号,组织机构代码:79096606-0。法定代表人王志飞。被执行人吴筱敏,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刘胜义,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军支行与被执行人吴筱敏、刘胜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04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09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筱敏、刘胜义没有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军支行于2017年03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10602.73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胜义、谷洪平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经向相关部门查询,本案已以(2016)浙0304执3209号一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胜义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大堡底前王路50号房地产,该房屋为一间三层的农村集体性质房屋,由被执行人刘胜义、谷洪平及其儿子、儿媳、孙子(女)居住在内,目前难以腾空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胜义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梧慈路12后房屋(面积37.54平方米),该房屋为一间二层的农村集体性质房屋,由被执行人刘胜义的父母二人居住,其父母的年龄分别为75岁、73岁,目前难以腾空处置;经了解,上述二处房屋将会被拆迁。查封了被执行人谷洪平名下浙C×××××号丰田牌汽车,但该车辆目前实物未能找到无法处置。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二处房屋目前处置条件尚不成熟,如上述二处房屋被拆迁,价值将会增值,其与被执行人刘胜义协商后,同意被执行人刘胜义在上述二处房屋被拆迁后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以补偿款用于清偿本案债务。综上,本案目前难以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应予以强制执行。但由于目前被执行人刘胜义、谷洪平名下的上述财产目前难以处置,本案难以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04执79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军支行与被执行人刘胜义、谷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财产处置条件成熟,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君阳审 判 员 金国平审 判 员 蔡新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孙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