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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8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邓小勇与谭光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小勇,谭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8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邓小勇,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28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谭光明,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3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24民初17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7日以(2017)川1324执8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谭光明有川RS29**(车辆识别号码051002)号迈腾牌轿车。并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谭光明有川RS29**(车辆识别号码051002)号迈腾牌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焱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