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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5执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5执1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横峰县岑阳镇解放中路47号,机构代码F***3。负责人:吕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汪某,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葛源人,住,本院在执行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与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汪某无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志铭人民陪审员  钟太星人民陪审员  蔡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