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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姜红菊与刘双、陈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红菊,刘双,陈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3民初1668号原告:姜红菊,女,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洪爱,茌平肖家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双,女,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告:陈建明,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原告姜红菊与被告刘双、陈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红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洪爱、被告刘双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后到庭进行了质证和陈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红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8万元;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双因治疗疾病于2011年元月13日、2011年元月21日分别向原告借款4万元、4万元,共计八万元,期限均为半年,月息1.5%,均由刘双出具了借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因该借款发生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要求被告陈建明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刘双、陈建明承认原告姜红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双、陈建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姜红菊借款本金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刘双、陈建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培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