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8执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郑某与吴某甲、吴某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保15号申请人郑某,男,194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吴某甲,男,1951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吴某乙,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某与被申请人吴某甲、吴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828民初75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6月20日冻结被申请人在夏县交通运输局账目上道路硬化工程款,但该笔款已经下发,本案保全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8民初75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银生审判员 张红梅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