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执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郑某与吴某甲、吴某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保15号申请人郑某,男,194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吴某甲,男,1951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吴某乙,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某与被申请人吴某甲、吴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828民初75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6月20日冻结被申请人在夏县交通运输局账目上道路硬化工程款,但该笔款已经下发,本案保全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8民初75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银生审判员 张红梅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