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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财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丽彬、吴帅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丽彬,吴帅,吴院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财保87号申请人:郑丽彬,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被申请人:吴帅,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被申请人:吴院生,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申请人郑丽彬与被申请人吴帅、吴院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郑丽彬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吴帅、吴院生银行存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郑丽彬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20000元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丽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帅、吴院生银行存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孙宝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雨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