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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拥军与余福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拥军,余福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02民初1354号原告:李拥军,女,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告:余福元,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政言,黄冈市黄州区禹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拥军与被告余福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拥军、被告余福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政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拥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5日,被告余福元向原告李拥军借款1万元,并向原告李拥军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借条注明:“借条今借到李拥军现金壹万元正(¥10000.00)借款人余福元借款日2016年6月5日还款日2016年年底前付清2016年11月29日”。后被告一直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余福元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目前资金紧张,要求延期还款。本院认为,余福元承认李拥军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李拥军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余福元至今未偿还李拥军的借款,依法应承担及时偿还李拥军借款的民事责任。故李拥军要求余福元立即偿还借款1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限余福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李拥军人民币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余福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金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