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玉民与赵萍萍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民,赵萍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2195号原告:张玉民,男。被告:赵萍萍,女。原告张玉民与被告赵萍萍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玉民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玉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25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顾璟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谷胜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