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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玉民与赵萍萍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民,赵萍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2195号原告:张玉民,男。被告:赵萍萍,女。原告张玉民与被告赵萍萍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玉民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玉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25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顾璟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谷胜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