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4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叶集试验区风云木业模板厂与闫成满、马生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集试验区风云木业模板厂,闫成满,马生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4民初654号原告:叶集试验区风云木业模板厂,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史河街道观山村,注册号码341505600017045。经营者:闫贻俊,男,197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委托代理人:何启伍,系安徽金六州(叶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成满,男,1973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被告:马生会,女,197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原告叶集试验区风云木业模板厂(以下简称风云模板厂)与被告闫成满、马生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维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风云模板厂的委托代理人何启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成满、马生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风云模板厂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从事建筑模板生产经营,被告长期从原告处购买建筑模板。2016年3月2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模板款454950元,立有欠条为凭。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付分文。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货款454950元,同时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闫成满和马生会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闫成满多次从风云模板厂购买建筑模板,有时存在赊欠情况。2016年3月23日,经双方结算,闫成满尚欠风云模板厂货款454950元,立有欠条为凭。闫成满与风云模板厂从事模板买卖业务时,马生会与闫成满仍系夫妻关系,该债务是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经营形成的债务。以上欠款后经风云模板厂多次催要,但闫成满与马生会至今未予偿还。2017年6月7日,风云模板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并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在本案中,被告闫成满尚欠原告货款4549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向原告偿还。二被告虽然于2017年4月6日登记离婚,但该债务是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经营形成的债务,故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闫成满和马生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叶集试验区风云木业模板厂偿还货款4549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30元,减半收取4065元,由被告闫成满和马生会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维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林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