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民初13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段龙珠与被告邵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龙珠,邵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5民初13604号原告:段龙珠,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贤彪,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艳,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段龙珠与被告邵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龙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贤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龙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邵艳支付承揽价款37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6年5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判令邵艳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其为被告邵艳制作广告、写真。2016年1月,邵艳向其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欠其广告雕刻费35000元、写真费2000元,合计37000元,于2016年5月1日前结清。后其多次向邵艳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邵艳未应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原告段龙珠为被告邵艳制作广告及写真。2016年1月,邵艳向段龙珠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载明欠段龙珠广告雕刻费35000元、写真费2000元,合计37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5月1日前付清。至今,邵艳未支付上述货款。审理中,因邵艳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逾期,邵艳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还款承诺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段龙珠与被告邵艳之间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邵艳未支付价款,应负纠纷的责任。段龙珠要求邵艳支付承揽价款37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邵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邵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段龙珠货款37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6年5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35元,由被告邵艳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段龙珠垫付,邵艳在支付上述款额时应加付此垫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青人民陪审员 高长清人民陪审员 田运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