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5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国春、董福平等与云南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春,董福平,云南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民初1274号原告:张国春,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原告:董福平,女,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以上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超飞,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云南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5600775081。住所地: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五百户营昆石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徐双禄,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宜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916860473M。住所地: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清远街***号。法定代表人:梁家龙。原告张国春、董福平与被告宜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南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张国春、董福平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春、董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春、董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张国春、董福平负担。审判员 刘小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彦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