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3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张宏群、陈新新与周卫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群,陈新新,周卫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2民初3144号原告:张宏群,女,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陈新新,女,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娟,南通市通州区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卫东,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桂娟,南通市通州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宏群、陈新新与被告周卫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宏群、陈新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娟、被告周卫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桂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宏群、陈新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亲属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损失864074元[医疗费30847.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元(18元/天×3天)、营养费30元(10元/天×3天)、护理费540元(90元/天×3天×2人)、丧葬费33600元、死亡赔偿金803040元(40152元/年×2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810元(90元/天×3人×3天)、交通费3000元,合计921921.57元,扣除被告周卫东已给付的医疗费30847.57元及现金27000元,被告应赔偿86407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5日16时55分左右,被告周卫东驾驶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南通市金沙镇龙盛大道希望路口时,该车左侧中前部与由东向西陈某驾驶的奥斯牌电动自行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于2月17日死亡、被告周卫东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了确认。由于被告通过十字路口时有闯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为,致使事故发生,故被告周卫东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两原告均系死者陈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被告周卫东至今未能尽到全部赔偿责任,故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周卫东辩称,1、对本起事故事实不持异议,但本起事故是因为死者陈某逆向行驶,且车速过快造成的,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两原告主张被告周卫东闯红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周卫东行驶在机动车道上,是因为事发路口北侧的非机动车道被封死,且与陈某的死亡没有必然联系。2、事故发生后,被告周卫东已给付医疗费30847.57元、丧葬费27000元,合计57847.57元。3、原告主张的部分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经审理后查明:一、2017年2月15日16时55分左右,周卫东驾驶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南通市金沙镇龙盛大道希望路口时,该车左侧中前部与由东向西陈某驾驶的奥斯牌电动自行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于2月17日死亡、周卫东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于事发时路口交通信号灯情况无法确定,致使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二、陈某受伤当日即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7年2月17日出院(死亡)。三、张宏群系死者陈某的妻子、陈新新系死者陈某的女儿,死者陈某的父母均死于陈某之前。四、事故发生后,被告周卫东垫付了医疗费30847.57元、丧葬费27000元,合计57847.57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在卷为证。本院认为,一、关于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对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意见书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周卫东事发当天,在交警部门陈述:“……2017年2月15日16时许……我由北向南行驶至龙盛大道希望路口时,我看见路口南侧红绿灯情况为左转弯绿灯,于是我就左转弯向东。大约行驶至路口中间位置时,我感觉往南行驶也能到工商银行,于是我就改变主意向南行驶。当我行驶至路口西南侧时,我看见一辆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过来,当我看见对方电动车时,对方电动车在我电动车左侧不到一米位置,我还没来得及采取措施,对方电动车的前部与我电动车的左前侧发生碰撞……”。被告周卫东2017年2月18日(2月17日陈某死亡)在交警部门陈述:“……2017年2月15日下午从饮泉出来到金沙,在下午17时左右我开电瓶车由北向南开到出事故的路口,我开到路口时我看到南北方向是绿灯,我就向前行驶的……我开到路口中间时,灯跳了在闪黄灯,我当时想转弯向东,我没有转弯,我想汽车要转弯了,我就快速通过路口,我当时向中间去了一点点,当时有风吹到我眼,当我开车以路口南侧的斑马线的地方时,我被人家从东边撞得摔到西边去了……”。本院认为,虽然被告周卫东在交警部门两次询问笔录陈述不一,但如果被告周卫东第一次询问笔录陈述属实,其左转弯通过路口时,突然改变行驶方向,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如果被告周卫东第二次询问笔录陈述属实,事发时其由北向南直行通过路口,如果路口北侧非机动车道未封闭,其驾驶非机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存有过错。如果路口北侧非机动车道被封闭,被告周卫东在路口北侧需要借用机动车道行驶,在其驶过被占用路段通过路口时应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而其仍然行驶在机动车道上,亦存有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反映,死者陈某逆向行驶,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亦存有过错。综上,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认定被告周卫东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死者陈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二、关于两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范围。1、医疗费30847.57元(被告周卫东垫付)。两原告主张死者陈某医疗费30847.57元,该费用由被告周卫东垫支,被告周卫东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54元。两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8元/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死者陈某实际住院3天,本院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4元。3、营养费30元。两原告主张营养费10元/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死者陈某的伤情,本院酌情认定营养期限3天,故本院认定营养费为30元。4、护理费534元。两原告主张护理费90元/天,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护理费按当地一般护工工资标准89元/天计算,根据死者陈某的伤情,本院酌情认定2人护理3天,本院认定护理费为534元。5、两原告主张丧葬费33600元、死亡赔偿金80304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810元,被告周卫东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6、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本院根据死者的年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认定。7、交通费600元,本院酌情认定。综上,两原告因其亲属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损失为894515.57元(含被告周卫东垫付的医疗费30847.57元),因被告周卫东与死者陈某各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故由被告周卫东承担447257.79元,被告周卫东已给付57847.57元,还应给付389410.22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卫东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宏群、陈新新3894**.22元。二、驳回原告张宏群、陈新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0元(两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张宏群、陈新新负担1296元、被告周卫东负担1064元。综上,由被告周卫东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宏群、陈新新3904**.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20元(该院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代理审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振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