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会芳与王鑫、王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芳,王鑫,王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王会芳,女,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鑫,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员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跃,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无业,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王会芳与王鑫、王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202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鑫、王跃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7673元(执行标的7623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