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21执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常富仁与榆社县北王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纠纷之二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富仁,榆社县箕城镇北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1执147-2号申请执行人:常富仁,男,汉族,榆社县人。被执行人:榆社县箕城镇北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榆社县。法定代表人:常亚飞,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常富仁与榆社县箕城镇北王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榆社县箕城镇北王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常富仁房屋维修费、鉴定费1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140元,共计16340元。但被执行人榆社县箕城镇北王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榆社县箕城镇北王村村民委员会存款人民币1634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文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裴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