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02执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运祥、陈竹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运祥,陈竹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987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江虹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顺城高级公寓A座六楼委托代理人:曹龙、普云倩妮,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运祥,男,汉族,1971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小街镇李官村委会李官村611号,身份证号码:530127197111141713。被执行人:陈竹芬,女,汉族,1973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小街镇李官村委会李官村611号,身份证号码:53012719731009176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运祥、陈竹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人民币33364.08元,未受偿人民币33364.08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涛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