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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执恢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魏建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11执恢15号之一本院在执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吕永霞、魏建民、魏建华、殷宝美、孙建立、吕永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成礼、秦德花、赵忠利、王成桂、山东禹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魏建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