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3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与周里、胡腰、湖南安龙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周里,胡腰,湖南安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38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负责人:凌庆联,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时珍,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云凌,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周里,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胡腰,女,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湖南安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赵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与被告周里、胡腰、湖南安龙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周里、胡腰、湖南安龙置业有限公司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4310元,减半收取215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胡德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雅 关注公众号“”